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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与管理的意见

  除上述职权外,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对其全资拥有的国有独资公司还一并行使如下职权:(一)依照《公司法》制订或批准公司章程;(二)按照董事会任期委派或更换董事,并从中指定董事长、副董事长,任免不设董事会的公司的经理、副经理;(三)决定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资产转让和发行公司债券。
  国有企业(含企业集团公司)在作为投资主体对所投资的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行使国有资产出资者职权时,按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职权规定执行。
  七、建立健全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县级以上政府应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或国有资产管理局,代表政府专门行使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方针政策,拟订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监督和管理国有资产并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具体职能由政府通过其机构三定方案来确定。
  八、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是资产授权和被授权的关系,不是行政隶属关系。政府有关部门只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及其他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实施管理和监督,不再享有作为出资者的任何主管权利。
  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及其他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对所投资企业具体行使国有资产出资者所有权,即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承担责任。对所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按其所占资本份额承担有限责任。
  九、确立企业法人财产制度(具体办法另订)。企业法人依法拥有企业的法人财产权,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由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并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并对出资者承担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企业改组为公司,应按《公司法》建立健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组成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并依法行使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法人财产权的有效实行。
  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在组织开展清查财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及产权变动中,滥用职权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侵犯企业合法权利的,由同级政府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分别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企业弄虚作假、瞒报或少报资产的,不按规定进行清查财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及资产评估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对厂长经理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及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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