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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与管理的意见

  (一)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直管的国有企业,以全部净资产整体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其国有资产设置为国家资本,产权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持有。
  (二)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直管的国有企业以50%以下净资产新设公司或参股投资于其他企业的,其资产设置为法人资本,产权由原企业持有;未进入新设公司的资产仅限于少量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非经营性资产时,原企业应予撤销,原企业进入新设公司的资产设置为国家资本,产权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持有。对未进入新设公司的非经营性资产,其管理办法另定。
  原国有企业以分立形式新设两个以上公司的,新公司的产权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持有,原企业法人撤销。
  (三)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投资设立的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其国有资产形成法人资本,产权继续由该集团公司持有。
  (四)对暂时无法确定投资主体的企业,其国有资产产权可暂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持有,并由政府委托经济部门代管。待投资主体明确后,再授权该投资主体持有和管理。
  (五)企业中原已实行股份制改组的企业,其国有股权及持股单位界定不规范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体改委及有关部门进行重新确认。
  五、确立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各级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作为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企业法人,在确立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有一定数量的直属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或集团成员企业,并与之有内在的经济技术联系;(二)有较雄厚的资本规模和经济实力;(三)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资产配置,有利于跨地区、跨行业经营,有利于发展生产和提高经济效益。
  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即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确立方式,可以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将具备条件的专业经济部门、行业性总公司中有关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职能分离出来,改组设立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也可以授权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或母公司经营国有资产;或扶持某些大型、特大型企业,使之发展成为投资控股公司。这些资产经营公司必须是国有独资公司,要制订公司章程,设立董事会。资产经营公司,要有竞争,不搞垄断,要跨行业经营,不宜以行业为单位每个行业搞一个。
  组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属于从政府经济部门改组的,由该部门提出申请;属于由企业改组的,由该企业提出申请,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经济部门和体改、财政、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六、取得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通过资产纽带关系与所投资的生产经营企业发生联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对企业中的国有资产产权履行以下管理职权:(一)委派国有产权代表参加公司股东会,代表国家按投资机构的决策意见行使表决权;(二)推荐董事、监事候选人,经法定程序进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还可向董事会推荐经理人选;(三)按所持有的国有资产份额收取税后利润或股息红利;(四)按国有资产投资预算,决定留在投资机构作为扩大再生产的国有产权收益的再投入;(五)依法转让所持有的国有资产产权;(六)在所参股的公司终止时,依法分得公司剩余财产;(七)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相关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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