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关于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与管理的意见
(1995年1月24日)
省人民政府:
为了落实《广东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方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的实际情况,对我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与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及其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国有资产产权,是指国有资产终极所有权、国有资产出资者资本所有权及与其相关的财产权。产权界定,是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终极所有权、出资者资本所有权及与其相关的财产权的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
二、企业应按规定组织清产核资工作,清查财产、清理债权债务、重估资产(其中涉及产权变动或需确定投资各方比例的,应按规定申办资产评估)、界定产权、核定国有资产占有量和国有资本金,办理产权登记。
三、企业中以下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一)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企业投资所形成的国家资本金及资本公积金;
(二)国有全资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借入的资金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
(三)以国有全资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创办的国有全资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
(四)国有全资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
(五)实行承包经营的国有企业,除按承包合同兑现给职工和承包者的收入外,留利部分所形成的资产;
(六)实行租赁经营的国有企业,除国家有关法规和租赁合同规定应属于承租者的资产以外的资产;
(七)非国有企业中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属于国有的资产。
企业中暂时无法界定合法所有者的资产,由企业设立专门帐户反映,待确定产权归属后,再移交给合法所有者。
国有企业中的资产属于其他合法所有者的,应将产权界定给其他合法所有者。
四、企业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确认,按如下原则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