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企业劳动人事制度,企业按经济指标评定等级,不再套用行政级别。认真贯彻《
劳动法》,全面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打破干部与工人、不同所有制的职工之间的界限,建立企业与职工双向选择的用人制度,经理、副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其他员工与企业签订合同。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改革企业分配制度,企业依法确定本企业的工资总额和内部分配方式,职工收入根据岗位、技能和贡献大小来确定,体现效率优先、多劳多得。
建立健全企业投资风险责任制。企业一般性投资项目,用项目登记备案制取代现行的行政审批制,投资者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并报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五)调整企业资产负债结构,解决企业的现实问题。
1.合理解决企业历史债务。企业的历史债务是在特定条件下形成的,要采取多种办法统筹解决。对因政策性因素和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的亏损和国家“拨改贷”形成的债务,可采取以下处理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4]29号文件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分别冲销企业公积金、资本金,冲减银行呆帐准备金,贷款余额在改制后一定期限内可挂帐停息,在公司盈利好转,债务比例下降后再逐步偿还;由“拨改贷”投资所形成的债务,经审定,可改为国家投资,按谁贷谁有的原则,转增国有资产金;企业之间的债务经双方出资者协商同意,可将债务转为股权,通过转让部分资产、回收资金,偿还债务;经财政部门批准,可将企业应上交的所得税和应上交的税后利润用于还债,并转增国有资本金;可将部分债务转给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相应增加企业占有的国有资本金。
2.采取多种办法,妥善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改革劳动就业制度,广开就业门路,实行企业内提前退休、待业、再就业培训和行业内调剂以及鼓励自谋职业等形式分流富余人员。
3.减轻企业社会负担,切实解决企业办社会问题。以企业自我分解为主,政府和社会接收相结合的办法,把企业长期自办的子弟学校、医院、派出所、消防队等生活服务性单位和企业承担的社区以及政府的服务职能从企业分离出来。可区别情况,由政府或社区服务机构承拉,或者改为新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一次性分离有困难的,可逐步过渡,由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给予适当扶持。坚决抵制各种形式的摊派,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改革的组织领导和实施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