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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行政规章制定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发布日期:2002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2年11月1日)废止

广州市行政规章制定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1994年11月15日
 以穗府[1994]100号文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制定行政规章的程序科学化、规范化,提高政府立法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章是指广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依权限和按程序制定颁布的在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外事等方面实施管理的规范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 行政规章的名称办法、规定和实施细则。在政府行为方面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和对某一项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对政府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规定,称“规定”;对上一级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作实施性的规定,称“实施细则”。
  第四条 制定行政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为城市建设服务;
  (二)符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符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切实可行;
  (四)贯彻民主集中制,协调各部门关系;
  (五)顾全大局,部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六)借鉴国内外立法经验。
  第五条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以下简称市府法制局)负责组织全市行政规章的起草、协调、审核、报批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起草

  第六条 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在政府各部门提出书面建议的基础上,经过综合平衡,由市府法制局编制行政规章规划和年度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审定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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