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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

  设置非领导职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具体人选,按管理权限报批。
  为便于非领导职务人员更好地开展工作。有关部门根据其职业特点设置的有别于上述统一名称的其他非领导职务名称,经省人事厅批准可以保留,但必须与上述名称的职务规格相一致。
  三、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其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应达到相应的任职标准,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巡视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副厅级职务5年以上;
  2、助理巡视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正处级职务5年以上;
  3、调研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副处级职务4年以上;
  4、助理调研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正科级职务4年以上;
  5、主任科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副科级职务3年以上;
  6、副主任科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科员级职务3年以上;
  7、科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办事员3年以上;
  8、办事员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新录用人员初定职务,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选拔配备非领导职务人员,应坚持择优选任的原则,不搞照顾性安排,不能越级提拔。
  对德才表现突出及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山区的公务员担任非领导职务,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放宽上述资格条件要求。
  由同级领导职务改任非领导职务的,在规定的职数限额内,可不受上述资格条件限制。
  犯有错误,正在审查尚未结论的,不确定非领导职务。
  带薪到各类学校脱产学习和待分配人员,暂不确定非领导职务。
  在见习期和试用期的人员,不确定非领导职务。
  四、非领导职务职数的比例限额
  (一)省级国家行政机关
  省政府机关设置的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厅(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巡视员与助理巡视员总数的30%;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其中调研员一般不超过调研员与助理调研员总数的40%。
  (二)市(地)级国家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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