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的工作要求
列入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的单位,不得实行企业、事业单位的职称、工资及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也不得对一部分工作人员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对另一部分工作人员实行其他人事管理制度。
未列入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的单位,实行与本单位性质和职能相应的人事管理制度。参加这次机关工资制度改革的政府系统的单位,在确定不列入实施和参照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后,不再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工资制度。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本规定,对违反规定擅自扩大实施范围的,上级政府人事部门有权予以纠正。
附件二: 河北省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
根据《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按照我省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非领导职务设置的原则
1、国家行政机关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要在机构改革“三定”方案批准以后,按照省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计划逐步进行;要有利于精兵简政,提高效率。
2、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要严格执行国发〔1993〕78号文件关于非领导职务比例限额的规定。各级政府部门及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的职数限额,按各级编委批准的“三定”方案执行。
3、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不得突破规定的与领导职务的比例限额。各工作部门之间,各部门内设机构之间非领导职务设置的具体数额,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不搞平均设置。
4、非领导职务在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部门和单位设置。设置的数额,上级机关应多于下级机关,综合部门应多于专业部门。
二、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
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不得高于所在部门的领导职务。
1、巡视员(正厅局级),助理巡视员(副厅局级),在省级国家行政机关设置。省级国家行政机关需设置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职务的部门,由省人事厅提出意见,报省政府确定。
2、调研员(正处级),助理调研员(副处级),在市(地)级以上国家行政机关设置。市(地)级国家行政机关需设置调研员、助理调研员职务的部门,由市(地)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报市(地)人民政府确定。
3、主任科员(正科级),副主任科员(副科级),在县级以上国家行政机关设置。县级国家行政机关需设置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职务的部门,由县级政府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