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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参照《国务院所属部门、单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全省各级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作如下规定。
  一、基本原则
  我省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必须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以这次机构改革确实的机构职能为主要依据,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从有利于实现分类管理和建设精干、高效的国家公务员队伍出发,本着从严掌握和与机构改革、工资制度改革相协调配套的精神来确定。
  二、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
  (一)下列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列入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
  1、列入政府机构序列的行政职能部门,包括政府的工作机构、部门管理的机构及其派出机构。
  2、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所设的办事机构、挂靠在政府部门的党委议事机构的办事机构。
  3、一个机构同时挂党委和政府工作机构两块牌子的单位,为便于对外工作,可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4、政府直属并行使政府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5、政府工作机构、部门管理的机构所属的行使行政职能的单位。
  6、上述部门和单位的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列入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
  (二)下列单位不列入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
  1、政府直属具有部分行政职能或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某些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不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2、政府各工作机构、部门管理的机构所属的具有部分行政职能或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某些行政职能以及不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
  3、政府各工作机构、部门管理的机构所属的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团组织、管理干部院校及其他培训机构。
  三、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的审定
  省政府部门和单位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由省人事厅提出意见,在征得国家人事部同意后,由省政府审定;市(地)所属部门和单位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由市(地)人事部门提出意见,在征得省人事厅同意后,由市(地)人民政府审定;县(市、区)、乡(镇)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范围,由县(市、区)人事部门提出意见,在征得市(地)人事部门同意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
  列入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单位的变更,需按上述程序办理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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