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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

  10、结合单位实际,严格执行《条例》和配套法规,实施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职务升降、培训、奖励、纪律、交流、回避、退休等项制度。
  通过以上实施工作,使新制度尽快入轨运行。对于聘任制、辞退、任职最高年龄和地区回避等项制度,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探索和试验,逐步实行。
  三是检查验收阶段。主要检查验收职位设置、职务(包括非领导职务)任命、级别确定及其它单项制度的实施情况,并加以总结完善。检查验收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省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及各市、地由省人事厅组织检查验收;市(地)所属部门、单位及县(市、区)由市(地)人事部门组织检查验收。
  尚未进行机构改革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积极组织实施《条例》规定的录用、考核、奖励、纪律、培训、交流、回避、退休等项制度。职位设置、确定非领导职务和人员过渡工作,要在机构改革“三定”后进行。自本实施方案下发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都要通过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录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都要按照《条例》要求,建立健全考核制度,按照新制度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各级按照原来规定进行的非领导职务任命,一律停止。1993年10月1日后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都要按照《条例》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五、组织领导
  我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进行。具体实施工作由省人事厅负责组织,并成立省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办公室。省委组织部积极支持、参与指导。省政府各部门要确定一名领导同志负责这项工作,各市(地)、县(市、区)也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成立工作班子,具体实施工作由各级人事部门负责组织。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的领导,做到周密安排,精心组织,严格掌握政策规定,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要保持机关正常运转,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要注意研究和解决实施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工作经费,由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专项解决。
  本实施方案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附件一:河北省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的规定
  附件二:河北省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

  附件一:    河北省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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