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区、各部门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方案,按规定上报备案、审批后组织实施。各市(地)、县(市、区)的实施方案,报上一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各级所属部门和单位的实施方案,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其中,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范围的意见和非领导职务设置的实施意见,要征得上一级政府人事部门同意,然后由本级政府审定。
二是实施阶段。主要工作和基本步骤如下:
1、设置职位。根据机构改革“三定”方案规定的编制限额,合理确定职位数额;按照规定的机构规格、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确定职位层次;将机关的职能分解落实到各个职位,明确各职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各部门的职位设置方案,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查备案。
2、制定《职位说明书》。按规定范围编制和审定《职位说明书》,准确、简明、规范地反映各职位的工作内容、程序、职责、权限、所需知识能力、转任和升迁方向及工作标准,作为人员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的依据之一。
3、对列为过渡范围的人员进行培训。主要学习国家公务员制度知识和基本业务知识,可采取个人自学和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培训工作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统筹安排,各部门、各单位组织实施。培训结束后可组织考试,以检验培训效果。
4、过渡考核。对参加过渡的人员进行严格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重点是工作实绩。工作实绩主要是近两年执行机关工作人员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情况。
5、选配人员。对考核合格的人员,按照职位任职条件和要求,选择配备人员。选配人员要引入竞争机制,可采取双向选择、竞争上岗和组织决定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6、确定职务。按管理权限和规定的标准、程序,确定公务员的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7、确定级别。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合理确定。在机构改革中,确因职数限额和工作需要而作低职安排的,可按原任职务确定级别。
8、实施职级工资制。根据确定的公务员职务和级别,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下发的“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套改相应工资标准。
9、经选配过渡为国家公务员的人员填写《国家公务员任免审批表》,并按管理权限审批后存入本人档案。因编制和职位限额未被选配的人员以及经考核不合格的人员,按照机关人员分流办法,妥善进行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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