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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

  二、实施范围
  我省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范围包括: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其他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上述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行政机关中从事机关党、群工作的人员。
  凡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单位,不得实行企业、事业单位的职称、工资及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三、实施部署
  我省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要结合机构改革,按照在搞好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的基础上,进行人员分流,建立公务员制度的基本思路,分期分批地进行。争取用三年时间,在全省范围内基本建立起国家公务员制度,然后再逐步加以完善。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在完成机构改革“三定”后,要结合人员分流,开展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和现有机关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工作(实际操作可这样掌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在“三定”方案审批后,可集中动员进行人员分流,除自愿分流的人员外,其他人员都可参加人员过渡工作,按照“三定”方案确定的编制和职位分类明确的职位要求选配人员,确定过渡为国家公务员的人员和分流的人员)。省级国家行政机关从1994年8月开始,到1995年第二季度基本完成;石家庄、邢台、沧州、张家口、承德、廊坊市级国家行政机关从1994年第四季度开始,到1995年第三季度基本完成;唐山、邯郸、保定、秦皇岛市和衡水地区市(地)级国家行政机关从1995年第二季度开始,到年底基本完成。县、乡两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实施工作可结合进行,实施时间省不作统一规定,由各市、地根据县、乡机构改革的进程作出具体安排;各市、地所属县(市、区)、乡(镇)的实施工作,要统一部署,集中时间进行。在完成职位分类和人员过渡工作后,要逐步实施国家公务员各单项制度。省人事厅要选择一、两个机构改革进度较快的省政府部门和一个完成机构改革的县(市)先行试点。市(地)、县、乡也要按此要求,在面上推开之前,搞好试点工作。全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工作,到1996年底基本完成。
  四、实施步骤和方法
  已经完成机构改革“三定”的单位,要随即进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工作。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是准备阶段。成立工作班子;进行《条例》的宣传教育;培训骨干;拟定本地区、本单位的实施方案。
  培训骨干,实行分级负责,市(地)、省直部门由省人事厅组织培训,县(市、区)、市(地)直部门由市(地)人事部门组织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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