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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湘政办发〔1995〕6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省级党政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1994〕8号)规定,保留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局(以下简称省政府法制局),副厅级,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管理。省政府法制局负责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是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在政府法制工作方面的参谋和助手。
  一、主职职责
  省政府法制局的主要任务是,承担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审查、修改或者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应诉、行政赔偿等政府法制工作,对全省政府法制工作进行规划、协调、监督、指导、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地方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并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实施。
  (二)审查修改省直各部门上报省人民政府审议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
  (三)组织起草某些重要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规章修订和解释工作。
  (四)根据全国人大、国务院和省人大、省人民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组织或参与检查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五)调查研究行政执法的经验和问题,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指导行政执法部门改善行政执法活动;协调部门之间在行政执法中的矛盾和争议。
  (六)负责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反馈,办理各行署、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机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工作。
  (七)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办理省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应诉案件,做好省级行政赔偿的有关协调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全省行政复议应诉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资格认定和发证工作。
  (九)承办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及其部门、省人大常委会交给省人民政府的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并代表省人民政府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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