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对清真“三食”(肉食、副食、饮食)企业的所得税,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经批准后实行减免;对因政策性亏损的县(市)以上国有、集体清真“三食”企业,继续由当地财政给予定额补贴。对禁猪的少数民族干部职工,继续由其所在单位给予生活补贴,并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五、关于解决民族地区粮食问题
23、支持民族地区大力发展粮食生产,逐步提高粮食自给率。将永顺、凤凰、花垣、芷江、靖州、龙山、江华县及张家界市永定区等粮食生产条件较好的地区列为全省农业综合开发的重点,由省计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支持粮食基地县的作法给予扶持,以进一步改善这些地方的粮食生产条件,扩大粮食作物种植面积;同时,实行粮食生产投入与商品粮挂钩的办法,加强粮食余缺调剂。
24、对常年缺粮、因灾缺粮且财政困难的民族自治地方调进粮食的运杂费,由省经贸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具体措施给予解决。
六、关于帮助民族地区发展教育问题
25、从一九九五年起到二000年,将省财政安排给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教育补助费由每个县二十万元提高到三十万元,改为少数民族义务教育助学金,用于少数民族特困户子女的学杂费补助。此项经费由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商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专款专用。从一九九四年起,继续由省财政给每个民族乡每年安排一万元的教育补助费。继续执行大中专院校为少数民族贫困地区代培人才减半收费的政策,其减半金额由省教委和省财政共同负担。
26、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考生继续实行降分录取和定额定向招生的办法。省计委、省教委每年安排一定的少数民族考生名额到省重点院校进行培养,扩大定向委培,凡民族地区特困乡考生,收费从优。在招生计划体制改革后,尽可能不减少给民族地区的公费培养计划。
27、省教委和有关地、州、县从每年新增的教育事业费中列出专款,在两三年内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各县教师进修学校搞好设施配套。省教委要帮助民族地区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用五年时间帮助民族自治地方每个县建好若干所规范化的、与当地产业发展相适应的综合性职业中学,逐步减少直至取消民族地区的民办教师,以减轻这些地区农民的负担和加强基础教育,二000年内争取做到民族地区的义务教育全部由公办教师担任。省农科教协调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分期分批帮助民族地区各乡镇建设好农科教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