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金融信贷问题
14、省各家银行对民族地区的信贷规模和资金安排要实行倾斜政策,与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用。要适当放宽对民族地区的贷款规模和存贷挂钩的比例,提高贷款占存款的投放比重。商业银行按一比一点五的存贷比例发放贷款,其贷差资金分别由省各分行采取措施解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重点骨干企业,报经省经贸委和有关省分行审批后,列入省计划直接“点贷”。开发性贷款、扶贫贴息贷款和其他专项贴息贷款也要适当向民族地区倾斜。对民族地区开发当地资源的项目,在保证有效益、能还贷的前提下,贷款条件要适当放宽。对民族地区列入国家和省的重点项目和骨干企业,各有关银行应采取特殊措施,尽力保证资金。
15、不抽走民族地区的资金。国家每年下达省各家银行的各种债券认购任务以及信用社存款、特种存款、重点建设统筹资金以及各专业银行系统内的上缴款等要尽可能地多给予照顾减免。各家银行要积极帮助民族地区选好开发项目,引进外资,拓宽信贷扶贫的新领域,积极帮助盘活沉淀资金,切实加强项目的衔接和管理,保证按期实现项目效益。
四、关于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问题
16、国家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实行支持、保护、发展的方针。省各有关银行要合理核定经过国家批准的民族贸易企业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正常流动资金,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优惠利率的规定,并解决好利差负担。
17、继续对民族自治地方收购农副产品实行价外补贴。省财政继续按原定的标准每年安排六百四十万元给民族自治地方,用于收购农副产品的价外补贴,实行专款专用。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经贸委、省民委、省财政厅具体商定。
18、“九五”期间,由省工商银行和省农业银行各安排五百万元贷款规模,省财政和当地财政各贴息一半,用于民族贸易网点建设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
19、继续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所得税实行减半征收,营业税经批准后实行征后返还或减半返还。
20、妥善安排好民族地区的生产生活资料,特别是化肥、农药、石油、粮食等物资,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安排,尽量减少环节,在价格上给予优惠,做到对民族地区的零售价格不高于全省水平。
21、积极帮助民族地区加强农村集贸市场建设。省经贸委和省工商部门要安排资金,分期分批地支持少数民族乡镇建设或改造好集贸市场。“九五”期间要帮助民族地区省定特贫乡中有条件的乡镇建设或改造好农贸市场,对其中的边贸市场要优先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