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7、以工代赈资金的投向应向贫困地区中的民族地区适当倾斜,按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标准申报和安排项目。从一九九五年起,每年由省计委组织一笔专项资金,有关地市州县(区)适当配套,安排给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干旱死角,在二000年前基本解决这些地区的人畜饮水问题。
  8、积极帮助民族地区发展乡镇企业。国家安排给我省的中西部乡镇企业贷款重点用于扶持民族地区。同时,积极帮助民族地区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并在办证发照、贷款、税收等方面采取更加优惠的措施。
  9、积极帮助民族地区开发林业经济。省林业部门要积极协助各地广辟门路,引进资金,对林产品进行加工增值,建立支柱产业;在林业经费安排上,要重点照顾民族地区;处理好国营林场与当地群众的利益关系,对确因兴建林场而造成当地群众严重缺少山地难以生存的地方,要限期加以解决;二000年前,对民族地区已退耕还林的地方,继续实行退耕还林粮食差价补贴,并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提高标准后的补贴款,由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另行研究解决。
  二、关于财政税收问题
  10、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采取“核定基数、补贴递增、专项扶持”的政策。按分税制原则,属于民族自治地方固定收入部分全留自主安排;对支大于收的财政困难县市(区),由上级财政继续实行补贴,在财力可能的情况下,每年适当增加;对少数民族人口过半或接近半数的县以及民族乡的财政,由所在地市参照省的作法予以照顾。
  11、民族自治地方按国家规定设立“三项经费”。民族自治地方的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要比一般地区高出百分之一。民族地区补助费按照少数民族人口的数量设立,并应设立民族自治地方的机动金。省对新增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的配套资金,按照国家当年给我省新增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到位数的百分之十五进行配套。
  12、对民族地区的税收实行“统一税制、适当变通、从轻从简”的政策。对少数民族县市(区)和民族乡新办的企业,可免征所得税三年;免税期满后,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级税务机关审核,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经批准后可再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少数民族县市的其他企业,因特殊情况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级税务机关审核,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经批准后可免征或减征所得税两年。民族自治地方和民族乡在省内其他地区特别是在经济发达地区,采取独资、租赁、入股、联营等形式所办的国有、集体和乡镇企业,其税收按所占份额予以返还,以鼓励民族地区采取“异地造血”的办法,加快脱贫致富步伐。
  13、二000年前,继续实行免征民族自治地方农业税和减半征收民族乡的农业税政策。具体减免办法由各县市(区)参照原来的做法自行确定。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