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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
 和社会事业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湘委〔1994〕23号)


各地、市、州、县委,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建国以来,党和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民族优惠政策,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给予扶持和照顾,促进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增强了党和国家的凝聚力。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了保持民族优惠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进一步推进全省各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现将若干民族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经济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问题
  1、省计划、财政、经贸等有关部门的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要按照“从宽从快从强”的原则,采取特殊措施,向民族地区倾斜。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固定资产投入,除大型重点项目外,要按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安排。对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要增加投入。在“八五”末期和“九五”期间,切实帮助民族地区各县市(区)新建、改造一批支柱产业和增加财源的骨干企业,并在资金、物资上给予配套支持。重点项目要力争多上一批进入国家和省计划“笼子”的项目。
  2、国家在少数民族地区兴办大中型企业,要充分照顾这些地区群众的利益,采取灵活多样的办法,合理调整与当地群众的利益关系。
  3、增加民族地区的农业投入,加强农田基本建设。在二000年前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农民人均建成零点五亩左右的稳产高产农田,户平经济作物或林果园面积达到一点五亩以上。
  4、增加民族地区水电、交通、邮电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水利水电部门要帮助民族地区进行小流域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大力发展小水电,力争在三年时间内实现乡乡有电,“九五”期间基本实现行政村村村有电;国家电网要扶持民族地区的电力建设,适当提高民族地区上网电价。交通部门要帮助民族地区抓好铁路扩容和公路升级,最大限度地改善这些地区的交通条件,做到三年内乡乡通公路,“九五”期间基本实现村村通公路。邮电部门要力争在“九五”期间帮助民族地区百分之五十的乡镇开通程控电话。
  5、支持民族地区发展进出口贸易。除国家统一联合经营的计划配额商品和招标商品外,凡省管的计划配额商品,省外经外贸部门要优先满足民族地区出口计划;积极为民族地区引进安排外援项目和资金,兴办出口创汇企业。
  6、继续对民族地区进行对口支援。由省农办牵头,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和省内较发达的地市与民族地区建立长期的、相对稳定的对口支援关系,做到点上不脱贫,工作不脱钩。省经贸委要组织一批大中型企业,采取多种方式,对口支援民族地区的骨干企业,加快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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