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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林业局、公安局等关于转发林业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林业部、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
 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京林发〔1994〕(公)字第10号)


各区、县林业(农林)局、公安分(县)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现将林业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的毁林案件、乱捕滥猎案件时有发生,特别是九四年以来,毁林案件有增无减,其中重大、特大毁林案件十分突出,直接经济损失成倍增长。因此,必须对发生的各种林业案件从重从快查处,要加大打击力度。林业部门与公、检、法机关要密切配合,协调行动,把林业案件上升的势头尽快压下来。

                      北京市林业局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1994年10月18日

            关于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
              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林安字〔1994〕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公安厅(局)、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各国有森工(集团)总公司(总局):
  多年来,乱砍滥伐森林、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活动屡禁不止。党中央、国务院对此十分重视,曾多次发出明令禁止的通知。但是,1993年下半年以来,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又趋猖獗,一些地方的不法分子明目张胆地哄抢、哄砍国家、集体所有的林木;非法猎杀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甚至倒卖、走私珍贵稀有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无证运输木材并强行冲关闯卡,暴力伤害公安干警及护林执法人员;强占林地并对林场、保护区管理机关进行“打、砸、抢”。这些违法犯罪活动不仅破坏了森林及野生动物资源,给国家造成巨大的经济和生态损失,而且严重地影响林区社会秩序的稳定,有的案件甚至造成了极坏的国际影响。针对这一严重状况,国务院办公厅于1994年5月16日发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4〕64号),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为了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遏制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势头,各地要把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纳入中央政法委(政法〔1994〕22号)文件部署的严打整治斗争之中,统一安排,统一部署,把严重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分子,作为严打斗争的主要打击对象之一。一些重点林区和破坏森林及野生动物资源严重的地方,要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从10月至12月组织开展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专项斗争。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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