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第十二条中“资质认定”主要是指对社会上的单位或个人从事经营清运垃圾、渣土服务的资格认定工作,其内容是审核运输垃圾的车辆是否符合环卫专用车辆的标准或是否具备密闭的性能。
七、第十六条第七款中“责令施工单位停止运输”,是指施工单位所委托承运渣土的单位或个人遗撒违章3次、遗撒情况严重、遗撒后逃避责任的停止运输。“整顿3天至7天”:整顿3天由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大队决定,整顿4天至7天,由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大队报市容环境卫生监察总队批准。“组织驾驶员进行市容环境卫生法规的学习培训”内容主要是《
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及《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
违反<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等项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各区、县市容监察大队要制定相应的办法,负责对组织办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第十六条第八款规定“损坏垃圾收集站设施的,应当赔偿”。其处理原则为:
1、损坏环卫设施,能够恢复原状的,要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有困难的,按该设施的现价赔偿经济损失;不能恢复原状,但不影响继续使用的,按该设施的现价酌情赔偿经济损失。
2、除责令其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之外,还应参照《
违反<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
十五条执行。即:并处直接责任人50元罚款,处责任单位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属故意破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附件(2) 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
《违反<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
条例>行政处罚办法》执行问题的解释
(1994年10月10日)
根据《
违反<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第
十六条的规定,现对本办法解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