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区、县渣土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本市渣土管理的有关规定。具体监督、检查本地区范围内的渣土管理工作。
(二)制订本地区渣土消纳的年度、季度计划,报市渣土消纳管理部门,并上报渣土消纳月统计表。
(三)办理经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委托的市重点工程渣土清运消纳登记。审批本地区范围内建设工程施工的渣土消纳申报和办理登记手续。核发渣土消纳许可证,开具渣土消纳单。
对审批市重点工程有争议的,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协调解决。区、县渣土消纳管理部门办理审批市重点工程的消纳登记手续之后,应报市渣土消纳管理部门备案。
(四)管理区、县渣土消纳场。公开本地区渣土消纳场所地点,并及时向市渣土消纳管理部门反馈渣土消纳情况。
(五)协助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大队搞好施工现场和渣土运输过程中的执法工作。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和清运渣土的单位或个人申报办理渣土消纳登记手续,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清运渣土的单位或个人,应受施工单位的委托,自开工7日前持“施工许可证”、有关基础图纸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运输协议,向审批部门如实申报渣土的种类、数量(包括回填量或消纳量),并按规定的标准向审批部门缴纳渣土消纳场管理费。
(二)施工单位应与所在地街道、乡镇签订“门前三包”环境卫生责任书,搞好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卫生。
(三)施工单位不得与未经资质认定的单位或个人办理清运渣土业务。
第十三条 “渣土消纳许可证”采取一车一证。渣土运输车辆必须随车携带,将其置于车辆挡风玻璃右侧明显位置,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组织和渣土管理部门的检查。“渣土消纳许可证”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使用,到期应立即交回发证部门,不准出借,转让、涂改和伪造。
第十四条 凡无渣土消纳场的渣土管理部门,应主动同郊区、县渣土消纳管理部门联系消纳场所,按其安排地地点开列渣土消纳单,并将所收渣土消纳场管理费按2∶8的比例,分配给审批部门和渣土消纳场所在区、县的渣土管理部门(含渣土消纳场产权管理单位)。
第十五条 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组织对渣土消纳手续齐全的运输车辆应予以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