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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

  医院产生的垃圾,不得倒入居民居住区垃圾收集站内,应由医院自行负责收集并焚烧处理。
  单位和居民的长、大废弃物,应按照当地环境卫生管理局(处、所)规定的日期(每月不少于2次)和指定的地点堆放,由环境卫生专业队实行委托清运。
  第七条 不准拆除或者停用密闭式清洁站。因特殊需要必须拆除或者停用的,应报经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批准。需要拆除的,应当易地新建或者按重置价格给予补偿后,再予拆除。
  第八条 清运垃圾应做到定人、定车、包段负责,按日清理,车走站净,密闭运输。地面垃圾站不留车后土,垃圾桶站不甩桶、不甩站,密闭式清洁站的集装箱内不得积存垃圾。
  马车进城牲畜粪便造成的道路污染,应由责任者负责清除干净。未清除者,按“每污染一平方米罚款2元,并处直接责任人50元罚款”。
  第九条 凡经营垃圾运输的单位或个人(市、区、县环境卫生管理局所属的环境卫生专业队不在此列),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先到当地区、县环境卫生管理局(处、所)提出申请,然后报经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审核批准。
  (二)不准使用马车、拖拉机清运垃圾(不含远郊区县环卫局,处、所)。
  (三)按照市、区、县环境卫生管理局(处、所)指定的场所消纳,并按规定标准交纳垃圾消纳场管理费。
  (四)遵守市容环境卫生法规、规章,接受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市渣土消纳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本市渣土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监督、检查、协调全市渣土的运输、消纳,回填等项管理工作。
  (二)制定全市渣土管理的规划和计划。
  (三)审批跨区、县的建设工程产生渣土的消纳申请和办理登记手续。核发渣土消纳许可证,开具渣土消纳单,并对渣土运输单位的资质进行认定。
  (四)负责对全市的渣土消纳场统一监督管理,并登记备案,公开渣土消纳场址,有权对市、区渣土消纳场实行调剂使用。
  (五)负责掌握全市渣土消纳情况及统计渣土消纳数据,定期向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报表。
  (六)统一印制“渣土消纳许可证”、“渣土消纳登记表”、“渣土消纳单”及其他有关票据。
  (七)协助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组织搞好施工现场和渣土运输过程中的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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