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
渣土管理的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
(1994年10月10日)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落实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各项措施,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是本市垃圾渣土管理的主管机关。区、县环境卫生管理局(处、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垃圾渣土管理工作。市、区、县环境卫生管理局分别设立相应的职能机构负责日常的垃圾渣土管理工作。
第三条 垃圾收集站的设置,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垃圾桶站摆放桶的数量,平时不得超过15个,高产期间不得超过20个。
(二)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集贸市场、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的密闭式清洁站、垃圾桶站或垃圾容器,应设置(或摆放)在本单位院内(或划定的范围内)。垃圾桶站不得摆放在主要道路两侧。
第四条 垃圾收集站和垃圾容器的保洁管理工作,按下列规定实行责任制。
(一)居民居住区的密闭式清洁站,由区、县环境卫生专业队负责。
(二)居民居住区的垃圾桶(箱)站、地面垃圾站,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区、县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单位的密闭式清洁站、垃圾桶站或垃圾容器,由各单位负责。
(四)垃圾收集站和垃圾容器的保洁责任单位应做到定时打药灭绳,垃圾桶(箱)摆放整齐,盖好容器盖,垃圾收集站和垃圾容器外观清洁,周围无暴露垃圾。
第五条 居民居住区的垃圾收集站设施,由当地环境卫生专业队负责油饰、维修和更新。
(一)每年“五一”和“十一”前各油饰1次。
(二)损坏的垃圾桶(箱)、集装箱,应及时修复使用。破旧的垃圾桶(箱)、集装箱,应及时从垃圾收集站撤走更新。
第六条 地面垃圾站、垃圾桶(箱)站和密闭式清洁站收集倾倒垃圾的具体时间、地点,由各区、县环境卫生管理局(处、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