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和决定
行政处罚有关申报审批程序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4〕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执行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性,经市政府批准,现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或决定行政处罚的有关申报审批程序通知如下:
一、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或决定的行政处罚,必须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各主管部门应将申请审批的请示及有关材料,直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报市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后,以市政府名义批复主管部门执行。
二、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或决定的行政处罚,必须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区、县人民政府应责成其法制办公室负责审核。具体审核程序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
区、县人民政府应加强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工作,制定有关制度,努力提高审批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办事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