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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公路客运营运证、牌有偿使用招标经营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五、招标运政管理部门根据不同营运线路、班次可采取明标、暗标竞投、固定有偿使用费三种形式;为保证经营者利益,竞投时公布最高限价。
  六、参加投标的经营者,在标价相同的情况下,按照原线经营者、招标所在地经营者和其他经营者的顺序确定中标者。同一线路多个班次的,投标价不一时,按招标车数,以高价到低价的加权平均值为中标价,中标车辆循环经营。
  七、投标者竞投中标后,必须和招标部门签署《公路客运营运证、牌有偿使用合同书》,并进行公证,在十日内付清有偿使用费,逾期未付清者,合同自行失效,所缴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八、中标者必须在中标之日起一个月内投入营运,否则视为弃标。如中标者弃标,招标方有权收回证、牌,所缴有偿使用费不予退还,重新招标。
  九、营运证、牌使用期限由运政管理部门确定,并于招标前公布。一车一证一牌,车、证、牌相符,随车携带和悬挂,其他车辆不得顶替。
  十、参加营运的客车,必须技术状况良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中标经营者在营运证、牌使用有效期内需要更新车辆时,需向招标部门申请批准,按车辆更新程序办理。凭《客运营运证、牌有偿使用合同书》办理更新车辆营业手续,所更新车辆座位数应与原车相符。
  十一、中标经营车辆的证、牌若要转让,须在证、牌有效期限过半后方可。但转让前须向招标部门提出申请,承让方必须具备投标条件,经批准后方可转让,并在运管部门监督下由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手续。否则,招标部门有权取消其经营资格,有偿使用费不退还。尚未招标经营的车辆营运证、牌不得转让、倒卖,否则取消其经营资格。对各种违章经营者按交通部颁发的《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进行处理。
  十二、中标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交通运输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经营。中标车辆须在起讫地及沿途指定的站点进站经营,按照运政管理部门核定的班次、时间,统一售票、发车,参加运行。必须执行国家的物价政策,严禁擅自提价或变相涨价;严禁以不正当手段争抢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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