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6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6日)废止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公路
客运营运证、牌有偿使用招标经营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1994〕128号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则同意自治区交通厅制定的《自治区公路客运营运证、牌有偿使用招标经营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实施。
公路客运营运证、牌通过公开竞争招标经营,实行有偿使用,是我区公路客车运输管理走向市场经济的尝试,尚处于探索阶段,希各地、各有关部门互相配合,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管理办法,把公路客车运输管好。
自治区公路客运营运证、牌有偿使用招标经营实施办法
为培育社会主义运输市场,改革公路运输管理,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客运运力,维护运输秩序,促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不断提高,借鉴外省区的作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全区境内《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和标有固定起讫站点的客运线路牌公开招标竞争、有偿经营使用办法如下:
一、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从事公路旅客运输的国营、集体企业和个体、联户均可参加客运营运证、牌的竞争投标(不含城市客运)。招标管理部门在招标前一个月发布招标公布,将招标事宜告知社会。
二、参加竞争投标者,需到当地运政管理部门报名申请,并填写《公路客运营运证、牌投标申请表》,同时携带身份证,机动车行驶执照,新购客车者持发票和《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讫证》;已取得经营资格的附带《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工商营业执照》、税费缴清证明和客运路线牌。
三、报名申请者经审核合格后,持投标申请表到招标运政管理部门办理投标资格认证书,并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未中者保证金在投标后如数退还;中标者保证金在有偿使用费缴齐后退回;逾期不参加投标者,视为自动放弃投标资格,保证金不予退还。
四、参加客运营运证、牌的竞争投标者,必须是企业的法人代表或个体经营者本人。法人代表或个体经营者因故不能参加,可出具委托证书委托他人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