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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气功活动管理意见的通知

  (四)向群众宣传气功,介绍有实用价值的功法,在实践中兼顾普及与提高。
  (五)组织开展各种气功活动并对所属气功师和气功活动进行管理。
  五、功法研究会或气功辅导站开展教功活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教功人员必须持国家或自治区级气功组织颁发的气功师或气功教师证件。对自学成才者,经自治区气功科学研究会考核认可后,可量才使用。
  (二)教功人员必须具有科学的功理、功法、教学计划、课时安排;要有科学实用教材和教学地点,不得自编违犯气功原则的功理功法。严禁传播有损人体健康和心理健康的所谓“功法”。
  (三)教功不得搞拜师等一类的迷信活动。严禁巧立名目,搞家族式或行会式活动。
  六、外省、市、自治区气功人员要求来我区进行教功、传功或举行报告会者,需持合法证件,向自治区气功科学研究会申请,经审查批准并报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科协备案后方可活动。
  本区气功人员外出从事气功传授和讲学,须取得邀请地气功组织邀请函,经本区所属气功组织同意,方可外出。活动结束后,由对方单位出据证明,带回交当地气功组织,并按规定交纳管理费。
  七、凡从事医疗活动的气功组织或个人,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气功医疗管理的若干规定》和自治区卫生厅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未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一律不得从事气功医疗活动,同级气功组织应协助执行上述规定。
  八、凡有关气功活动的宣传报道,广告、病例介绍等,都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失实和夸张,并须经所在地气功科学研究会审查同意,方可在报刊登载和电台广播或电视台播映。大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或重要演出活动中一般不安排气功表演。
  九、凡以气功活动收取费用的组织,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团体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严格管理,接受社团管理机关、气功管理部门、财税审计部门和广大群众的监督检查。所收费用主要用于发展气功事业和教功人员的补贴,并以收入全额的10%按季度向气功管理部门交纳管理费,个人收入应主动向税务部门交纳个人收入所得税。气功活动收费标准应执行经自治区物价局同意发布的《关于气功收费标准的暂行规定》。
  十、气功职称不纳入国家科技职称系列,其考核、评定工作,统一按宁夏气功科学研究会《气功职称评定暂行条例》(宁气字〔1993〕15号)规定的条件执行,地、市、县(区)自行评定的气功职称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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