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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奖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4、记一等功,授予省、部级荣誉称号,厅(局)级以下工作人员由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工作部门批准。
  三、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审批权限:
  1、给予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其中县级以下行政机关开除工作人员,必须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给予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和本级政府任命的政府各部门负责人的行政处分,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行政监察机关决定,并报上级行政监察机关备案(其中,给予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任命人员的撤职、开除处分,先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免职,再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后执行)。
  3、给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免的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由上级政府或者上级行政监察机关决定。其中给予撤职、开除处分,须先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罢免或者由人大常委会免职。在罢免前,上级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停止或撤销其职务。
  四、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除受警告处分以外的行政处分的,也不得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改正错误的,分别在半年至两年内由原处理机关解除行政处分。解除行政处分时间一般按警告处分半年,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一年,撤职处分两年掌握。解除处分后,晋升职务、级别和职务工资档次不再受原行政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如有特殊贡献并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可提前解除处分。
  五、解除行政处分的方法和程序。1993年10月1日以后受到开除以外处分的,到期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机关根据其改正错误的情况,提出解除处分意见,由原处理机关作出决定。其中,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经批准调动工作的,其处分的解除,由调入单位负责办理;属于机构撤销的,其处分的解除,由上级机关负责办理;属于机构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新机构负责办理解除处分。对1993年9月30日以前受行政处分的,除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仍按原规定期限考察外,其他的均不执行解除处分的规定。
  六、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工资制度改革以后,受到行政处分、刑事处罚或者处分、处罚期满,以及解除劳动教养后职级问题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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