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国家行政机
关工作人员行政奖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浙人奖[1994]110号)
各市、地、县人事局(劳动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为了做好向国家公务员制度过渡期间的行政奖惩及有关政策衔接工作,根据《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现就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期间行政奖惩工作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按照执行。
一、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认真贯彻《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按
《条例》规定的奖惩种类和纪律处分种类实施行政奖惩。原《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升职、通令嘉奖等奖励种类、停止使用。升级不再作为单独的奖励种类使用,可作为附加的物质奖励与其他奖励种类结合并用,但必须由国家或省级政府人事部门行文明确,方可实施;降职、开除留用察看不再作为行政处分的种类使用。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惩,仍执行国务院1957年颁布的《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
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的审批权限。给予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励,应根据工作人员的管理权限和奖励种类,分别由工作人员所在机关或上级机关批准;按下列批准权限办理:
1、嘉奖,由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批准;其中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的工作人员,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
2、记三等功,县级以下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市(地)以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由任免机关批准;其中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的工作人员,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
3、记二等功,县(处)级以下工作人员由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或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批准;厅(局)级以上人员由省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