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健全完善制度,强化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省政府颁布的《
浙江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实施办法》)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村提留、乡统筹费及以资代劳金的收取、使用。村提留、乡统筹费要按规定收起来,并实行统一收据。乡统筹费属集体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平调、挪用。已将乡统筹费划归乡(镇)经营管理部门管理的地方,要按照
《实施办法》的规定,认真管好这笔资金;尚未划归乡(镇)经营管理部门管理的地方,明年上半年前要划归乡(镇)经营管理部门管理。村提留、乡统筹费的提取,要严格通过预决算制度分解到村、到户,做到“定项限额、总量控制”,“专款专用、民主监督”。对一些生活困难的烈军属、伤残军人和农户要按有关规定给予减免。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村提留、乡统筹费和劳务的专项审计工作,并形成制度。各市(地)要按照不同经济区域,选择有代表性的县(市)、乡(镇),建立农民负担监测网点。积极推行农民负担卡制度。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基金等项目,要按照
《实施办法》的规定,严格审批程序。并严禁各地在具体执行时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超出征收范围。未经省政府或中央、省两级财政、物价、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审核批准的有关农民负担的规定,一律无效。凡涉及主要农用生产资料价格的调整,在政策出台前应听取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等部门的意见。
四、切实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队伍的建设。各市(地)、县党委、政府(行署)要关心和重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队伍的建设,调整充实人员,并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要增强责任感、使命感,认真履行职责,严把审核关,搞好凭证执法,大胆开展工作,为减轻农民负担,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作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