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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申请从事药品零售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须经市、地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发给《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领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药品生产和批发企业不得承包给个人经营。
  三、规范市场,加强药品购销管理
  禁止设立除中药材专业市场以外的其他药品集贸市场,禁止在中药材专业市场内出售国家规定限制销售的中药材和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向取得合法生产或者经营药品资格的企业采购药品,不得从非法经营者手中采购药品。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上销售或者变相销售。
  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变相从事药品批发业务。兽药经营单位不得经营人用药品。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购销药品,应当实行公平竞争,禁止采用回扣或者行贿、索贿等手段购销药品。
  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审查有关药品的宣传广告内容,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惩处违反药品广告规定,夸大宣传疗效,误导患者使用的违法行为。
  四、突出重点,全面整治制售假劣药品犯罪活动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卫生、医药、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和公安等部门,要把严厉查处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列为“打假”工作的重点。对制售假药的违法犯罪分子,要严厉惩治。
  各级行政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要把查处制售假劣药品等违法违纪案件,作为反腐败斗争的重点来抓,严肃查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等违法乱纪行为。对包庇纵容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活动,给人民群众带来重大损失的,必须严肃追究当地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领导,抓好药品清查整顿工作
  为了加强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省药品清查整顿领导小组,由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并下设办公室,全面负责全省药品清理整顿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依法行使药品监督管理的政府职能部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和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行使对药品监督管理的职权。
  省医药管理局是省政府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各级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药品生产经营施行行业管理的政府职能。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不论其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如何,都要纳入药品行业管理的范围。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和协助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药品行业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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