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25日)废止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政发[1994]19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坚决制止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繁荣,保障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顺利进行,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发[1994]53号)精神,现将进一步加强我省药品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加强药品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我省医药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医药管理水平也有了新的提高。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我省药品管理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一是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活动屡禁不止;二是药品经营秩序混乱,药品购销中行贿、索贿、收受回扣等不正之风严重;三是违法、失实的药品广告泛滥;四是未经批准,擅自生产、经营中西药品。上述问题的存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损害国家利益,扰乱经济秩序,败坏社会风气。因此,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统一对加强药品管理重要性的认识,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药品生产和经营体系。
二、严格把关、依法执行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审查条件和审核批准程序
各级政府及药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审查条件和审核批准程序。对未达到开办条件或者不符合审核批准程序的,不得批准开办;对已经开办而未达到审查条件的,要坚决依法处理;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申请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批发企业,须经省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发给《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或《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方可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对未取得上述证件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