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切实加强管理,严格依法行政。公安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以路面巡查管理为主的公路勤务制度,依法进行巡逻执勤、疏导交通、纠正违章,除发现有违章行为和犯罪嫌疑的情况外,不得随意拦截车辆进行检查和罚款。交通部门的收费站要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制定的收费标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搭车收费。在继续鼓励社会各方集资建路的同时,对利用贷款、集资新建或改建的高等级公路、桥梁、大型隧道,需要设置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有关部门要根据规定严格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并规定收费标准,收费期限,不得未通先收。林业部门要加强对木材产区资源采伐的管理,配合当地政府,建立群众性护林组织,制定村规民约,制止乱砍滥伐和违章运输。税务部门要加强源泉控管,发挥税收稽查组织的监督检查作用,在车站、码头及市场等货物集散地加强对税收的起运征收;工商等缉私部门在查处走私贩私等违法案件中,确需临时上路检查的,可根据举报,在公安部门的配合下进行,公安部门要予以支持;植物、畜牧检疫部门为防止疫病的传播和扩散,在发生重大疫情时,可报经省政府批准,在疫情发生地区设置临时检查站,进行必要的检查。各有关执法检查部门,要积极探索和改进新形势下管理工作的方法,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加强基础管理,做到管理工作不断不乱。
五、为保持城市市容整洁,大中城市的环卫等部门确需在城市入口处设置车辆冲洗站的,应由当地政府组织市容环卫、规划、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经当地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城建厅批准后设置,验收合格后发给“浙江省入城车辆冲洗站许可证”,未经审核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准擅自设置;已经设置的,要进行整顿,重新审批。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要对需要冲洗车辆的范围作出具体规定,物价部门要制定车辆冲洗的收费标准,车辆冲洗站必须严格执行。严禁冲洗站工作人员使用公安警具、警服和停车警示牌,上路拦截过往车辆,实行强制冲洗。对违反规定,任意拦截车辆搞强制冲洗的,要依法查处有关责任人员。
六、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和约束机制。收费和罚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发或监制的专用票据,罚款要按国家规定上缴,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截留和挪用;严禁各地各部门向所辖检查站下达收费、罚款指标。要坚决制止各种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对过往车辆及驾驶人员进行检查、罚款、收费以及巧立名目强买强卖、敲诈勒索、强制推销产品等以权谋私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检查、罚款和收费,有关人员有权予以拒绝,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检查站、收费站以及主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布检查内容、执罚依据和收费标准,设立举报箱和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对群众的举报投诉,行政主管和监察等部门要认真查处,对违反规定的罚款和收费,应予以退还;无法退还的,应上缴国库。对侵犯人身权利和危害公私财物安全的,要对当事人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承担民事责任。
七、要切实加强对检查站、收费站的领导,建立和落实管理责任制。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各地政府要负责对本地区检查站、收费站的管理以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治理工作,督促检查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各项规定,做好协调工作。公安部门是道路交通安全的主管机关,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负责检查站站点设置、牌证发放等监督管理工作,帮助、指导检查站依法开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在公路上非法设置检查站卡的违法违纪单位和人员以及假冒公安等执法人员的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查处和打击;设站各部门要加强对各自设置的检查站、收费站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工作,努力提高检查人员的执法水平;监察、财政、物价、审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检查站、收费站等行政执法单位和人员的执法情况、收费和罚款情况以及罚没款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把公路检查站、收费站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