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治理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
(浙政发[1994]18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1991年以来,我省根据“依法设站、合理布局、控制数量、提倡联合”的原则,对公路检查站进行了清理整顿,有效地遏制了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情况的蔓延。但是,近来我省公路上“三乱”现象又有所抬头,一些地区已相当突出,严重影响了道路畅通和交通安全,并引发了一些不安定事件,造成了不良后果。对此,各地各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国发[1994]41号)精神,把治理公路“三乱”行为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反腐倡廉的一项重要内容,坚决刹住“三乱”的歪风。根据国务院通知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合理调整部分公路检查站、收费站。我省现有公路检查站230个,按照“保留省际边界站,控制国道、省道站,调整县道、乡道站”的原则,进行撤并和调整,批准交通部门设置征费稽查站和林业部门设置木材检查站159个(以下简称检查站);为有效实施国家宏观调控措施,加强经济监督和管理,防止疫病传播,税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农林部门的植物、畜牧检疫机构可在交通、林业部门的部分检查站中派驻人员,按照各自的职能,执行检查任务。保留交通部门的收费站40个。检查站、收费站名单见附件。凡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单位、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在公路上设置检查站和收费站,也不得上路进行检查、罚款和收费,已经设置的公路检查站、收费站一律予以撤除。
二、严格控制流动检查,确保公路尤其是国道、省道公路干线的畅通。公安交通警察在公路上巡逻执勤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交通部门因动态管理需要上路检查时,必须按照省核定的人数,由市(地)统一组织,有计划地进行;重点产材县的林业部门对木材运输临时性上路检查应在辖区内县、乡道上进行;交通、农机部门对拖拉机、三轮卡的稽征和监理,应在始发地和县、乡道上进行。
三、尽快完善检查站、收费站站点设置的必要条件,坚持凭证检查。检查站应尽量避开道路交叉口、坡道、转弯处和集镇繁华地段,备有停车检查辅道,站点的具体位置由县(市)选择确定。收费站应按规定保持适当的间距,对相距较近的收费站要进行必要的合并或实行单向收费。检查站、收费站工作人员必须是国家的正式干部和职工(或经过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招聘的合同工),临时雇用人员不能参加执法检查和收费。检查站统一由省公安厅制发公路停车检查标志牌、公路检查站检查许可证,检查人员发给公路检查证。公路检查证(包括流动检查证)由省公安厅监制,由省交通厅、林业厅、工商局、税务局、农业厅在核定检查人员的基础上组织发放。在发放牌、证之前,公安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检查站进行实地验收,符合设站条件的,予以发牌、发证;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发放,也不得进行检查。收费站由省交通厅统一制发收费站指示牌,收费工作人员由省物价局监制、省交通厅统一发放收费员证。牌、证的发放或换发工作,要求在明年一季度底前完成。检查站、收费站的工作人员必须佩证上岗,在规定的站区内凭证进行检查、收费,无证人员一律不得检查、罚款和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