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八)经济适用住房可以直接向个人出售,也可以先出售有住房困难户的单位,由单位按房改政策规定的售价出售给本单位的住房困难户。经济适用住房每户只能享受一次,购买一套,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须住用五年后,方可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职工将经济适用住房进入市场出售以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六、进一步加强住房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
(二十九)认真做好住房基金的归集工作。各市(县)政府应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首先把房改中新发生的住房资金足额归集起来;同时,做好原有住房资金的核定、划转工作,加快建立城市、单位和个人三级住房基金。
(三十)按照责权利一致的原则和住房基金性质,建立和完善住房基金管理制度,加强住房基金的管理。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住房基金的归集、使用、管理等有关具体规定,审批住房基金的使用计划和财务收支预决算。各市(县)人民政府都要设立专门的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简称“中心”),隶属于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管理工作,以及住房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工作。住房基金的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一律由当地人民政府委托指定的专业银行办理。受委托的专业银行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住房基金使用计划,审定、发放和回收贷款。
(三十一)住房基金要实行专户储存。住房基金由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统一安排使用。其中城市住房基金由财政专户管理,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作为预算外资金由财政专户储存管理,企业和个人住房基金由“中心”专户储存管理。“中心”应在受政府委托承办房改金融业务的专业银行开设政策性房改资金存款专户和资金运用专户,实行统一归集,专户储存,统一管理,但资金的所有权不变,并保证其建房购房使用和存款利息收益。
(三十二)住房基金必须由各级政府统一安排,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住房基金要专项用于住房的建设、维修、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有偿用于旧城改造;对于闲置资金可以购买国家债券,可以通过金融部门发放委托性贷款,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实现增值。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三十三)住房基金的增值必须坚持利归地方的原则。对金融部门承办房改金融业务,可按保本微利的原则付给代办手续费。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所需经费开支,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住房基金增值结余纳入房改资金滚动使用。
七、加强领导,统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