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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二十四)做好原有售房政策同本方案的衔接工作。
  (1)1994年1月1日前,各市(县)按照省房改领导小组批准的房价和优惠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综合价与成本价基本一致的,原则上不作变更。按标准价出售的公房必须明确个人拥有的产权比例。购房人要求按新政策衔接的,可准予按1994年公布的房价和新政策进行衔接。凡自开优惠口子而降低房价出售的公有住房,必须按规定纠正,由当地政府根据国务院《决定》规定提出衔接方案,报省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2)自1994年1月1日至本方案发布之前出售的公有住房,应按本方案规定的售房政策进行规范。
  (3)本方案发布之日起,一律按新政策售房,原有关文件规定出售公有住房的综合价和标准价一律停止执行。
  (4)凡符合《浙江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本方案的规定出售的公有住房,以及经省批准经过衔接的公有住房,可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发给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五、加快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
  (二十五)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工程”,下同)的建设,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是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各级人民政府要十分重视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资金采取政府、单位、个人三方合理负担的办法解决;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经批准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住宅小区内经营性配套设施费由经营者负担;非经营性的公建配套设施费,有条件的市县可由当地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按规定减免有关税费和城市大配套费。计划部门应下达指导性专项计划;规划部门应优先定点选址;金融部门要在贷款上给予积极扶持、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建设单位只收管理费和微利;房地产开发公司每年建房总量中,经济适用住房要占20%以上。
  (二十六)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可以组建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公司;可以委托有条件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建;也可以组织住房合作社,吸收住房困难户的个人资金,开展集资合作建房。各地要充分利用房改归集起来的住房基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和“安居工程”,加快“解困”、“解危”步伐。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城市规划和2000年实现居住小康目标,切实抓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实施工作。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由物价部门会同建设部门审定。
  (二十七)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对象是中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住房困难户。离退休职工、教师和住房困难户应优先安排,具体办法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售房对象要严格审定,不得弄虚作假。已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过公有住房的职工,已有住房并达到分配住房控制标准的职工,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也不得参加集资合作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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