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职工购房可以一次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或抵押贷款。售房单位可对一次付款的购房职工给予一次付款折扣,折扣率参考当地购房政策性贷款利率与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的差额,以及分期付款的控制年限确定。分期付款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实际售价的30%;超过30%的部分,给予适当折扣。分期付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分期交付的部分要计收利息,单位不得贴息。分期付款的利率按政策性抵押贷款利率确定。
(二十)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依法进入市场,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产权比例按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例确定。职工以标准价购买住房,一般住用5年后方可依法进入市场,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或当地政府房管部门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售租房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单位和个人按各自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二十一)职工购买住房,都要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住房产权转移登记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应注明产权属性、产权比例、售房价格,允许进入市场年限。出租和出售、赠与、继承及以其他形式转让所购住房,应按国家规定交纳有关税费。要加强市场管理,规范交易程序,完善税收制度,坚决查处倒卖房产牟取暴利等违法行为。
(二十二)职工购买的住房,室内各项维修开支由购房人负担。楼房出售后应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从售房款中提取10-15%,购房人按购房成本价的1%缴付房屋维修费,共同建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存入银行,本金不动,利息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开支。改革现行城镇住房管理体制,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物业管理企业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服务。
(二十三)加强售房款的管理。国有住房的出售收入按住房产权关系和一定比例上交同级财政和留归单位,分别纳入城市和单位住房基金。其他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归单位所有,纳入单位住房基金。售房款要全部用于住房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严禁挪用。出售公有住房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出售公有住房专用票据。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征收管理办法,由省房改领导小组与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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