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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十四)成本价由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组成。小区级配套公建费不列入成本。
  旧房的成本价按新房的成本价成新折扣计算,折旧年限一般为50年,年折旧率为2%。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十五)对按成本价购房者,由售房单位给予以下折扣:
  (1)按购房职工夫妇两人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计算,每一年工龄给予成本价0.6%的折扣。职工工龄一律按人事、劳动部门有关实际工龄的计算规定执行。离退休职工购房计算工龄折扣的时间,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
  (2)职工购买现已租用的公有住房,1994年给予5%的现住房折扣。现住房折扣今后要逐年减少,2000年前全部取消。
  (十六)标准价按负担价和抵交价之和测定。一套56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新房的负担价,1994年应为所在市(县)双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乘以2计算。抵交价按双职工65年(男职工35年,女职工30年)内积累的由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贴现值的80%计算。
  旧房的负担价按售房当年新房的负担价成新折扣计算,折旧年限一般为50年,年折旧率为2%,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旧房的抵交价,可根据使用年限适当降低,但最多不能低于新房抵交价的80%,年降低率为0.67%。旧房的年综合成新折扣为标准价的1.5%。
  对按标准价购房者,由售房单位给予以下折扣:
  (1)职工购买现已住用的公有住房,可适当给予现住房折扣,1994年折扣率为负担价的5%,今后要逐年减少,2000年前全部取消。
  (2)售房单位应根据购房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给予工龄折扣。每年工龄折扣的数额,按抵交价除以65年计算(据测算,按夫妻两人工龄合并计算,年工龄折扣率为标准价的0.6%)。
  (十七)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购房者免缴房产税和一次性契税,缓交土地使用税。
  (十八)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购买一套。购房的面积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执行,超过标准部分执行市场价。教师、离休干部住一处住房的,面积可放宽8-10平方米。教师购房是否优惠,由各市(地)、县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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