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租金水平未达到成本租金前,对新建公有住房和腾空分配的旧住房租金标准可以高于同期现住房的租金标准,也可以实行租赁保证金或认购住房建设债券的办法。新房租金的标准可高于现住房租金标准30-50%,住房保证金或住房建设债券控制在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5-50元,具体额度与归还时间由市县确定。过去已实行超面积加租的仍按原规定执行,新分配住房超面积部分仍应实行超标加租,面积按省统一规定控制标准执行,加租额由市县政府确定。
(十)租金调整后对住房在规定面积标准之内的下列人员可给予减、免、补照顾:
(1)对离退休干部、职工,提租补贴后净增支部分,由承租人所在单位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助: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提租补贴后净增支部分全额补助;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以后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提租补贴后净增支部分,抗日前期的补助70%,抗日后期的补助60%;解放战争时期的补助50%;退休职工,提租补贴后净增支部分补助30%。
(2)已故离休干部的配偶,提租补贴后净增支部分,按离休干部同等比例由单位给予补助,无单位的在房租中减免。无固定收入,无子女依靠的,提租后净增支部分全额减免。
(3)民政部门确认的社会救济房、特等和一等伤残军人,提租补贴后净增支部分给予全额补助,无单位的在房租中减免。
(4)非在职优抚户、享受扶恤待遇生活困难的烈属、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职工家庭最低贫困生活线的低收入户,提租补贴后净增支在10元以上部分由所在单位补助50%,无单位的在房租中减免。
(十一)加强对租金收入的管理。租金收入归产权单位所有,纳入单位住房基金,用于住房维修、管理、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四、稳步出售公有住房
(十二)城镇公有住房,除市(县)以上人民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外,均可向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居民(以下简称职工)出售。职工购买公有住房要坚持自愿的原则。新建公有住房和腾空的旧住房实行先售后租,并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户。
(十三)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原则上实行成本价。目前以成本价售房确有困难的市(县),可以实行标准价作为过渡。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和标准价由市(县)人民政府逐年测定,每年报省人民政府房改、物价部门审查批准后公布执行。1994年的售房价格,按上年数据测定,执行到1995年6月底。
公有住房的出售,应坚持先评估后出售的原则。住房的实际售价应根据所处地段、结构、层次、朝向、设施和装修标准等因素区别计价。一类地段的地段系数应不低于100%,结构以砖混二等为标准,层次调节系数的代数和应趋近于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