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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四)凡目前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市、县和单位,必须尽快把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起来。全省所有的行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包括全民、集体、私营和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在职职工(外商投资企业为中方职工。下同),均应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交纳住房公积金。离退休职工、计划外临时工、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五)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分别按职工个人工资的一定比例逐月交纳,归职工个人所有,存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用于购、建、大修住房。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1995年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分别掌握在1994年6月职工工资的5%。已超过该比例的可以不变。职工交纳公积金的工资基数超过1500元的,按1500元计算。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各按职工月工资的7%执行。公积金缴交率每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一次。
  (六)企业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从企业提取的住房折旧和其他划转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首先立足于原有住房资金的划转,不足部分,全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预算拨付;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由财政预算拨付;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为确保住房公积金及时归集,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专项委托收款的方式归集。
  (七)按照责权利一致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住房公积金要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三、积极推进租金改革
  (八)逐步加大租金改革力度,到2000年,住房租金原则上应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为实现上述目标,各地可以逐年提租,也可以分二、三次调整,1995年一般应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4-5%。各市县要根据当地居民的收入水平和物价指数控制目标,制定2000年以前调整租金的规划和1995年提租水平,经省房改、物价部门批准后实施。租金水平已达到当年房屋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贷款利息、房产税等5项因素成本租金水平的,应按成本租金计租。有条件的市县和单位要求提前实行成本租金或市场租金的,经省房改、物价部门批准,可先行实施。
  住房租金提高后,发不发住房补贴,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发住房补贴的,要坚持“多提少补”的原则。租金水平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5%时,住房补贴的比例掌握在职工平均工资的2%以内;租金水平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10%时,住房补贴的比例掌握在职工平均工资的4%以内。发住房补贴的,原住房补贴同时取消;不发住房补贴的,原已发的住房补贴可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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