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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等三部门关于保持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及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3月1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1日)废止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等三部门关于
 保持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1994]111号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省劳动厅、人事厅、民政厅《关于保持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稳定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保持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稳定的实施意见

省人民政府: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形成,我省劳动、人事、民政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分类负责社会保险工作的总体要求做了大量的工作,已经形成了企业、机关事业、农村三大社会保险体系,并且正在积极促进我省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但是,目前仍有个别行业和地方,从行业、部门利益出发,未经政府授权和批准,自行插手社会保险具体事务;也有个别行业,不参加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自成体系,搞行业统筹。这些都给我省社会保险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带来了不应有的困难。社会保险工作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国家主管部门多次明确,这项工作必须在中央统一领导下,有计划、分步骤、积极稳妥的进行。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指示,社会保险工作目前仍保持劳动部门负责城镇企业、人事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民政部门负责农村(含乡镇企业)的分工负责体制。最近,劳动部、人事部、民政部报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发出了《关于保持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稳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349号)。根据国家三部门《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保持我省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稳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我省社会保险管理体制,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规定和劳动部、人事部、民政部劳部发[1994]349号文件精神办理。城镇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由劳动部门负责管理并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工作由人事部门负责管理并组织实施,农村(含乡镇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并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不得随意改变现行的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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