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建设住房项目计划经各级房改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不受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限制。在规定的工期内建成后,职工可享受集资款到位当年的售房政策规定待遇。计划、规划、土地、城建等有关部门应优先办理各种审批手续;职工集资部分按国家规定减免有关税费,市、县政府应予减免市政建设配套设施等有关收费、尽量减轻集资建房职工的经济负担。
六、做好本通知规定与原有政策的衔接工作。
(一)自住房制度改革以来,经正式批准已出售的公有住房,各级房改主管部门均须统一按照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重新界定个人拥有的产权比例,明晰产权属性;经购房人同意,也可按成本价补足房价及利息后,原购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1994年1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之前出售的公有住房,一律按国发[1994]43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进行规范。
(二)原《
陕西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各市、县房改实施方案规定出售公有住房的最低限价以及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其它有关规定停止执行,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三)要继续做好原住房资金转入各级住房基金的核定、划转工作,并将划转的资金和原有的住房补贴,逐步理入职工工资或列支建立公积金。
七、加强领导,健全机构,统筹安排,加快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一)加强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地区行政公署和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构,统筹安排,全面规划,把长远目标和近期改革任务结合起来,加快城镇住房新制度的建立。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基层单位房改工作的督促检查,保证国发[1994]43号文件和本《通知》的贯彻落实。所有单位,不论隶属关系,都应执行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对房改工作的统一部署和政策规定。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为企业房改创造条件。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应结合企业经营机构转换和劳动工资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把住房开发建设、分配、管理和维修服务等社会职能逐步从企业中分离出去,加快实现住房的商品化、社会化。
(四)各地、市、县房改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会同体改、建设、土地、计划、经贸、财政、税务、金融、国有资产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统计、劳动、人事、物价等部门,不断完善政策规定和配套措施,协调解决深化改革中的矛盾和问题。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保证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五)省房改委要对城市和县镇的房改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在全面推进的基础上,着重抓好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同时指导好县镇住房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