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住满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按规定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3、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依法进入市场,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九)加强公有住房出售后的维修、管理服务,培育和完善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职工购买的住房,户门以内的各项维修开支由购房人负担。共用部位、公共设施的维修要建立维修基金。维修基金从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中提留10%的资金形成,也可由住户按住房建筑面积分摊一部分、单位适当给予补助一部分,专项储存。要改革现行城镇住房管理体制,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物业管理企业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服务。
(十)加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资金的管理。国家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包括全额预算拨款、差额预算补贴和自收自支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全部收入和国有企业出售公有住房收入的10%上缴财政,纳入城市住房基金;国有企业售房收入的90%和其他企业的售房收入,纳入本单位住房基金,专户储存,用于住房建设。
(十一)积极培育和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规范住房交易行为。职工购买住房,都要由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住房过户和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同时要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统一制定的产权证书,发证部门要依据房改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签发的产权界定证明注明产权比例和产权属性。以出租、出售、赠与、继承及以其他形式转让所购住房,应按国家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各地、市、县要加强市场管理,规范交易程序,完善税收制度,坚决查处倒卖房产牟取暴利等违法行为。
五、要积极扶持,加快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
(一)为加快解决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的住房困难,各级人民政府要十分重视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其建设用地,要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对经济适用住宅建设项目,要在计划、规划、拆迁、税费等方面予以政策扶持。金融单位在信贷等方面应予以积极支持。房地产开发公司每年的建房总量中,经济适用住房要占20%以上,或者按开发总量中市场价与微利价差额的20%资金交纳给当地政府,专项用于经济适用房建设。在建房、售房等方面,要优先安排离退休职工、中小学教师和住房困难户。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房改主管部门要切实组织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工作。
(二)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积极性,鼓励职工、居民集资、合作建设住房。集资、合作建房是转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单位统包为国家、集体、个人三结合建设住房的有效途径。各级政府要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继续发展住房合作社,鼓励集资合作建房,加快城镇危旧房改造。职工参加集资建房,集资额在“八五”期间不能低于房屋建安工程造价的1/3;在“九五”期间不能低于1/2。职工、居民合作建房按省房改委、建设厅、税务局转发的《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建设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城镇住宅合作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建房发[1992]221号)和省房改办《关于职工集资合作建设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房改办发[1994]009号)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集资、合作建房要逐步纳入综合开发建设轨道,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科学管理。”解决县镇职工的住房问题,要走政府提供土地、职工出资、统一规划、统一建设、节约用地、向高层发展的路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