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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旧房的负担价按出售当年新房的负担价成新折扣(折旧年限一般为50年)计算,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住房的负担价,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旧房的抵交价,可根据使用年限适当降低,但最多不能低于新房抵交价的80%。
  (四)职工购买现已住用的公有住房,可适当给予折扣,1994年折扣率为负担价的5%,以后逐年减少,至2000年前全部取消。
  售房单位应根据购房职工1993年(含1993年)前的工龄给予工龄折扣,每工龄年折扣抵交价的1/65。
  (五)要加快标准价向成本价的过渡步伐。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职工上年平均工资增长的水平、单位资助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年增长水平确定当年的售房标准价,一年一定;我省从1996年起,要逐步提高新房负担价与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倍数,到2000年原则上要达到3.5倍。
  (六)每个职工家庭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只能享受一次,各级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标准最高不能超过陕办发[1990]6号文件所规定的标准。超过标准部分一律执行市场价。确因结构原因不可分割、且使用面积在8平方米以内的超过标准部分,可不按超标准处理。
  (七)职工购房可以一次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售房单位可对一次付清款的购房职工给予一次付款折扣,折扣率参与当地购房政策性贷款利率与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的差额,以及分期付款的控制年限确定。实行分期付款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实际售价的30%。分期付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分期交付的部分要计收利息,单位不得贴息,利率按政策性抵押贷款利率确定。经办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充分利用政策性住房资金,向购房职工提供政策性抵押贷款。没有开展政策性购房贷款业务的市、县,不允许实行一次付款折扣政策。
  (八)公有住房出售后要明确产权。职工以市场价、成本价、标准价等三种价格购买的住房,房改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界定产权单位和购房人的产权比例,明确产权属性。
  1、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住满5年后可依法进入市场。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原售房单位已撤销的,所在地区行政公署或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售、租房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并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单位和个人按各自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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