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住房在规定标准之内的职工家庭,用规定的个人合理负担部分仍不足支付房租的,可由职工所在单位适当给予补助。
(六)公房租金收入归产权单位所有,纳入单位住房基金,专项用于住房建设、维修、管理和房租补助。各单位要加强对租金收入的管理,不得挪作它用。
(七)为保证房改政策的连续性,我省各市、县继续按《
陕西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有关规定,实行承租公有住房交纳租赁保证金的办法。
四、稳步出售公有住房。
(一)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要坚持自愿原则,新分配的公有住房实行先售后租,并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户。城镇公有住房,除各级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以外,均可向城镇职工出售。
(二)根据职工家庭年工资收入的不同,售房价格要有所区别。
1、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
2、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成本价应包括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给排水、道路、供电、暖气、煤气、通讯)、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旧房的成本价按卖房当年新房的成本价成新折扣(折旧年限一般为50年)计算,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房,按《国有资产评估条例》的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3、目前以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确有困难的市、县,可以实行标准价作为过渡。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和标准价由各市、县人民政府逐年测定。各城市的成本价和标准价要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各县镇的成本价和标准价报地区行政公署或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同时向省政府备案。
现公有住房出售价格已高于本《通知》规定的标准价水平的,不应再降低价格。
出售公有住房,要坚持先评估后出售的原则。公有住房的实际售价应根据所处地段、结构、层次、朝向、设施和装修标准等因素确定。
(三)标准价按负担价和抵交价之和测定。一套56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新房的负担价,1994年应为所在市、县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和房改步子较大的市、县可高于3倍。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房改步骤确定具体倍数,并按规定程序报批。抵交价按双职工65年(男职工35年,女职工30年)内积累的由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贴现值的80%计算。职工年平均工资一律以各市、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