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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四)各地区行政公署和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责权利一致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审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计划和财务收支预决算。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管理工作。住房公积金要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或变相挪用。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积金管理的监督和审计核算工作。
  三、积极推进租金改革。
  (一)公有住房的租金改革,要在职工家庭合理住房支出范围内逐步加大租金改革力度。根据国务院[1994]43号文件规定,到本世纪末,住房租金原则上应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5%。鉴于我省1994年公房租金已经到位,故从1995年起,全省公房租金统一调整到占双职工家庭月平均工资的5%,以后原则上每年上调2%。按上述办法测定的租金水平已达到或超过成本租金水平的市、县,按成本租金或商品租金计租。实际租金水平已高于上述办法测定的租金水平的市、县,产权单位不应再降低租金标准。
  (二)各市、县都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2000年以前公有住房租金改革规划,确定每年的调租标准。省辖市和地区行署驻地市的租金改革规划和每年的调租标准,报省房改委批准后实施,其它市、县报上一级住房制度改革主管部门批准实施。租金提高的幅度和次数,要与当地居民的收入水平相适应,要根据本地区物价指数控制目标统筹安排,有步骤地实现向成本租金和商品租金的过渡。在租金水平达到成本租金以前,新分配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要高于同期现住房的租金标准。
  (三)在公房租金未达到商品租金水平之前,实行对超标准部分的住房面积加收租金的办法。凡住房面积超过陕办发[1990]6号文件规定标准的部分,除因结构原因不可分割、且超标准部分使用面积在8平方米以内者外,其余均须以商品租金计租。
  (四)公房租金调整后,对下列人员在本户规定住房面积标准之内部分的新增租金区别情况给予减免: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红军,新增的租金全免;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免缴新增租金额的60%;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免缴新增租金额的40%;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职工,按本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参照上述规定实行减免。
  已故离休干部配偶(非供养)的住房面积在国家规定标准之内的部分可按已故离休干部本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确定减免比例;由国家供养的老干部遗孀、社会救济户、优抚户在本户住房面积标准之内新增的租金全部免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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