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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
 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陕政发[1994]59号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建立城镇住房新制度,促进住房商品化,加快住房建设,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遵循国发[1994]43号文件指明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和基本内容,切实部署和周密安排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我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要坚持综合配套、分阶段推进。近期的主要任务是:巩固发展已有改革成果,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大力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和社会化的房屋维护、管理市场,鼓励集资、合作建设住房,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八五”期末到2000年,在重点解决危房户和人均居住面积在4平方米以下的困难户住房问题的同时,努力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改善城镇居民的住房条件,力争人均居住面积达到8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1.4平方米)以下,住房成套率达到60-70%,使我省城镇居民住房基本达到小康水平,并建立起新的城镇住房制度。
  二、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所有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均应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一)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分别按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1994年全省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均按5%掌握,已超过这个比例的可以不变。住房公积金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归职工个人所有,用于购、建、大修住房;职工离退休时,公积金的本息余额一次退还职工个人。集体所有制单位、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可比照上述比例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应高于上述比例。
  (二)企业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从企业提取的住房折旧和其他划转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在成本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首先立足于原有住房奖金的划转,不足部分,行政单位和全额预算的事业单位由财政核拨;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按照差额比例分别比照行政单位和企业的开支渠道列支。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确有困难的企业和单位,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房改部门批准,在一定时期内暂缓建立住房公积金。每次缓建的期限不能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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