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失效]

  第五条 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的资金来源,由中央补助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构成。
  中央补助的资金来源是:粮食购销同价后,中央财政节余的粮食加价款和中央财政预算安排新增的补助资金,确定分给我省的部分。省级自筹的资金来源是:粮食价格放开后,省政府上划部分地市原由省财政负担的粮食亏损补贴基数和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粮食风险保障资金。
  地、县级粮食风险基金的资金来源为粮食价格放开后地、县财政节余的粮食补贴。
  第六条 粮食风险基金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设专户管理。粮食风险基金的调度使用权属本级人民政府。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主要以省财政部门为主,会同省粮食、物价、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地、县级粮食风险基金由地、县财政部门会同计划(物价)、粮食、农业部门负责管理。
  第七条 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的具体使用办法是:
  1、用于省级储备粮油费用、利息的补贴。按省政府确定的省级粮油储备数量,参照中央规定的粮食专项储备补贴标准,由省财政部门按季拨补,年终会同粮食储备管理部门进行清算。
  2、用于平抑市场粮食差价的垫支。当市场粮价低于国家收购价时,国有粮食企业受省政府委托,按国家确定的价格收购农民交售的粮食,企业要本着“保本微利”的原则开展经营。经营这部分粮食所需的利息、费用,由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代垫。粮食销售后,粮食企业必须如数归还代垫的资金。当市场粮食销售价格过高时,为平抑市价,省政府委托国有粮食企业抛售粮食或动用省级储备粮油,使过高的销售价格回落到合理水平。如果抛售价格低于成本价格时,其价差部分由粮食风险基金支付。
  3、用于吃返销粮地区缺粮、缺钱户农民的粮食差价补助。参照各地市1991-1993年平均农村返销粮实际数量(不含对种植价高利大经济作物或从事其它行业收入较高地区农民的返销粮)和国家规定的粮食销价调整幅度,由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给予适当补助。分地区的具体补助金额,由省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划拨给各地市包干使用。各地市应将给农民的补助款直接发放给应享受补助的农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克扣此项补助款。
  第八条 粮食风险基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按年度作出安排。财政部门编制预算时,应将当年安排的粮食风险基金纳入预算;在预算执行中,应当优先安排粮食风险基金的拨付;当年结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可以结转到下年滚动使用。具体财务处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和粮食主管部门共同制定下达。粮食风险基金的拨补,一律通过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设立的专用帐户下拨。我省农业发展银行未成立前,可暂由中国农业银行省分行办理。专用帐户由财政部门代管,按时编报季度报表和年度决算,并负责上下级的风险基金清算、对帐与拨补。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