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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1年2月9日 实施日期:2001年2月9日)废止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陕西省粮食风险基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政发[1994]58号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现将《陕西省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制度,是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加强宏观调控,稳定粮食市场,平抑粮食价格,促进粮食生产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抓好落实工作。粮食风险基金的资金来源,属于中央给的,有关部门要抓紧请求落实拨付;属于省内自筹的,必须在今年12月底以前筹集足额到位。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贯彻实施本办法的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使之逐步完善。

            陕西省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运用经济手段,加强宏观调控,稳定粮食市场和粮食价格,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增长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粮食风险基金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3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粮食风险基金是省和地市政府(行政公署)实施经济调控,用于平抑粮食市场价格,补贴部分吃返销粮农民因粮食销价提高而增加的开支,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从1994年度起,根据国家核定我省粮食风险基金最低规模,建立省级粮食风险基金。
  省级粮食风险基金最低规模所需资金,必须在1994年内全部筹集到位。以后年度应在使用后随时补充,资金数额应保证粮油定额储备数量及粮食专项补助款的需要,不能减少。
  地(市)、县(市、区)是否建立粮食风险基金,由各地根据财力自行确定。
  第四条 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的用途:一是用于省政府为平抑粮食市场价格而建立的省级吞吐储备粮油发生的利息、费用和价差支出。省级吞吐储备粮油数量,按省政府确定的地方储备粮食4亿公斤、食油1500万公斤执行。二是对贫困地区吃返销粮的缺粮、缺钱户的农民,由于粮价提高而增加开支的补助。
  原来由扶贫经费、社会优扶救济费等开支的事项,仍由原资金渠道解决,不得挤占粮食风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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