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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职工个人教育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发布日期:2004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4年4月30日)废止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职工个人教育费的通知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川府发〔1994〕176号)


  近年来,在各级党政的领导和重视下,我省教育事业有了较大发展,但经费紧、校舍缺、设备差的情况仍然十分严重,极大地制约了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实施。为完成《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的在本世纪末基本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历史任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允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税费”的精神,从我省的实际情况出发,省政府决定:从1995年起,在全省城镇(乡)职工中征收个人教育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所有制单位(含中央在川单位)工作且具有市城镇户口的职工(含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一年以上的临时工、计划外用工、“三资”企业中的中方人员),均应缴纳个人教育费。
  二、职工个人教育费计征率,按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的1-1.5%计征(具体征收比例由各市州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在此幅度内确定)。职工个人年工资总额按单位报统计部门的劳动工资统计资料为依据。
  三、凡职工个人年工资总额在1500元以下者,由单位向当地人民政府申报审查同意后予以免收。
  四、职工个人教育费使用专用收据,由各级财政部门监章印制。
  五、职工个人教育费由各级地方税务局征收。每年于七月底和十二月底分两次征收后,由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汇总划同级教育部门在财政部门开设的专户储存。
  在蓉的中央和省级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个人教育费,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征收,划省教委在省财政厅开设的专户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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