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军队(含武警部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协调落实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指导军供站、供水站和复员退伍军人接待转运站的管理工作;负责途经我省的新、老兵中转工作;指导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综合管理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修建、服务、经营的有关工作;指导过去接收安置的地方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
(四)救灾救济处
主管农村救灾工作,掌握、发展灾情,组织考察灾区、慰问灾民,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管理、拨发救灾款物,接收、分配捐赠的救灾款物;开展农村救灾合作保险工作;负责农村救灾扶贫周转金管理使用和救灾通讯信息联络工作;主管城乡社会救济工作,负责农村扶贫扶优工作;指导农村五保和敬老院工作。
(五)农村社会保险处
制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法规和全省农村养老保险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逐步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管理体系;指导、监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六)社会福利处
制订社会福利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指导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和无依无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精神病员福利院等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康复工作及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工作;指导城乡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负责社会福利企业管理费的收缴和使用;指导社区服务工作,推动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发展。
(七)社会事务处
指导结婚、离婚、复婚及涉外、涉港澳台婚姻登记工作,保护合法婚姻和妇女儿童权益;负责儿童领养工作;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设备的科研、生产和殡葬事业单位的管理;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指导收遣站和安置农场的管理工作。
(八)社团管理处
起草社团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负责全省性社团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受委托管理在我省的全国性社团,指导地州市社团管理工作;协调各业务主管部门的社团管理工作;负责对全省性社团违法行为的查处;受理社团行政复议工作。
(九)区划地名处
审核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工作;承办县以上行政区域变动的报批工作;承办省政府交办的行政区域调整工作;承办民政部下达的与友邻省区的边界勘定工作,与接壤省区协商处理边界争议和边界纠纷;负责地州市界线勘界工作;承办地州市界、县界争议的调处事务,向省政府提出仲裁建议;指导全省各地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组织和指导全省地名工作,承办规定权限内地名命名、更名事项;组织并检查地名标志的设置和更新;组织收集、整理、更新、储存地名资料,编纂地名书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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