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负责管理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和军队移交地方的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协调、指导全省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协调、指导全省军供站、军人接待站和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管理工作。
(六)主管农村(含乡镇企业)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组织各地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指导和监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的管理和使用。
(七)组织实施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和社区服务工作,推动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指导老年人和残疾人权益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残疾人就业和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并监督实施;对全省社会福利企业进行宏观管理,主管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
(八)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完善基层组织职能,推动农村开展村民自治活动。
(九)主管行政区划工作。负责县、市、乡的设立、撤销、更名和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研究和制订全省行政区域规划,办理报批手续,并组织实施;承办与邻省边界的勘界工作和边界纠纷的调处工作;指导各地行政区划工作和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
(十)主管地名管理工作,制度本省地名管理实施办法;指导地州市、县地名管理工作;组织建立地名资料档案。
(十一)制订社团管理法规实施细则;依法对全省性社团和委托代管的全国性社团进行登记、管理;指导各地州市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社团行政复议工作。
(十二)主管婚姻登记和儿童收养工作,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设备的科研、生产和殡葬事业单位的管理。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指导收容遣送站和安置农场的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民政事业财务工作,指导、监督全省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十四)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民政厅设12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内设机构是:
(一)办公室
协助厅领导处理政务工作和机关日常工作;调查研究和制订全省民政工作的政策法规;负责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工作;负责文秘、信息、宣传、档案、机要、保密、保卫、信访、房产和厅机关基本建设等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会务工作。
(二)优抚处
主管现役军人(含武警)、革命残废军人、复员退伍军人、参战民兵(民工)和烈军属的抚恤、优待、补助工作;负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主管参战民兵(民工)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评残工作;审批、褒扬革命烈士;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制订抚恤优待法规,完善优抚制度;指导军民共建和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协调处理军地之间的矛盾和历史遗留问题,密切军政军民关系,组织开展双拥活动,承办省双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三)安置处